原告中国邮政***************(以下称邮政银行)诉被告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邮政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钟**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28306.04元及截至2022年1月5日止利息6587.91,合计234893.95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钟**以其所有的位于株洲市天元区××路××号××栋××号(产权证号:0×**)为其债务抵押担保范围内27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对该房屋的拍卖变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本文书还有16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