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叶**因与被上诉人方**、陈*、佛山市顺**********、原审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撤销第三项,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即被上诉人方**、陈*、佛山市顺**********对陈**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二、三被上诉人与陈**共同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等费用。有关上诉理由详见上诉状。
被上诉人方**主要答辩意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保证期间的保证时效已过,方**无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请求驳回上诉。
被上诉人陈*、佛山市顺**********主要答辩意见:同意方**答辩意见。有关答辩理由详见庭审笔录。
原审被告陈**未发表陈述意见。
叶**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陈**立即支付叶**借款100万元及自2015年8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从2015年8月17日起至2019...(本文书还有42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