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南京某某***(简称某某分公司)、南京某某****(简称某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22)苏011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撤销其与某某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恢复其与某某分公司的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李**(曾**李**)1994年入职某某分公司,从事农村电工管理工作。2021年6月2日20时11分左右,李**因酒驾被查,被以涉嫌危险驾驶罪于6月3日取保候审。此期间某某分公司多次找李**谈话,要求其主动辞职,表示如主动辞职或许还有补偿,若被定罪...(本文书还有17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