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云南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独任审理,于2024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云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机械租赁费用247900.00元,支付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65093.36元,并支付自2024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拖欠租金2479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175%计算的违约金;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用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在承建河口县小坪路面改造及老范寨乡道、村道安保工程过程中,租用原告工程机械进行施工。其中:在2018年3月13日至2018年12月16日期间,租用“小挖机130”一台,实际租用243天,日租金766.67元,租金计186300.00元,扣除预支款项5...(本文书还有30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