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权利图书系会计考试教辅类书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某出版社提交的《版权许可备忘录》及正版权利图书等均载明了著作权人的信息,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一审认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系权利图书的著作权人。某出版社经授权获得了权利图书的专有出版权和单独维权的权利,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关于被诉侵权图书是否侵犯某出版社就权利图书所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一审法院认为,权利图书出版时间早于被诉侵权图书,成都环宇公司及某出版社**具备接触到权利图书的可能性,且被诉侵权图书中大量解读、举例表述等内容与权利图书高度一致,故构成实质性相似。某出版社**、成都某公*未经许可,复制、发行了与权利图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涉案书籍,构成对某出版社就权利图书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的侵害。北京某公*销售涉案书籍,构成对某出版社就权利图书享有的发行权的侵害。关于某出版社主张的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某出版社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酌...(本文书还有21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