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北大荒建*******(以下简称某某)因与海林中电**********(以下简称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亚布力人民法院(2022)黑75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上诉请求:1.撤销亚布力人民法院(2022)黑7524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某某给付某某欠付工程款638000元以及自2019年10月2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2.改判某某给付某某增加工程量的工程款88270.76元;3.改判某某给付某某因追索工程款产生的律师费82500元;4.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保全费由某某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撤销。1.一审判决认为某某依合同约定应当承担案涉工程的维修费用,并判决其承担了这些费用。某某既然承担这些费用,某某就应当给付某某全部的工程款,包括质保金,因为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2018年10月8日至法院判决之日2023年7月25日,已经超过质保期一年,某某理应给付质保金。一审不能既判某某承担维修费,又扣10%的质保金,该判决违背双方合同约定。2.一审判决某某承担道路维修费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责任分配给某某畸重。①本工程施工项目本身就是某某道路维护修复工程施工,而自工程竣工之日2018年10月8日,到2023年5月18日作出鉴定之日已经将近5年,超过质保期1年的期限,一审判决某某承担维修费用391308元70%的责任,没有任何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②鉴定报告不能合理估计工程折旧,不能采用,一审判决采用不合理的鉴定报告计算维修费用,系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缺乏证据。③道路维护产生的费用,主要是由某某使用的结果,与某某的关联性极小,因为该工程于2018年10月8日就验收合格,所以一审判决某某承担道路维修费用的70%畸重。④围栏修复费用、道路维修费用与《竣工验收报告》载明的“整改意见”不一致,与某某2018年的施工工程不具有因果关系,依法不应当由其承担相关费用。《竣工验收报告》在质量合格的基础上,提出了三点问题,并提出三点处理意见。该验收报告表明整体工程质量是没有问题的,...(本文书还有87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