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四川某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浙江某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方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俞**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黄**,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郑州百荣世贸商城(3区)**楼架子工、木工劳务分包合同关系;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已完成工程部分的劳务工程款647665元;3.判令被告支付停工窝工损失545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因工程停工长期占用钢管扣件等物品给原告造成的租金(使用费)损失602903元(暂算自2019年7月20日至2021年6月31日,最终算至被告实际归还止);5.判令被告承担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可得利益(利润)损失1191927元(暂按劳务总工程款的7%~...(本文书还有42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