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周**因与被上诉人开阳县某******(以下简称“某某委会”)、周**、郭**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2024)黔01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由审判员潘*独任审理,于2024年6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上诉人周**、郭**及某某委会的法定代表人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周**上诉请求: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案涉1.8461亩土地原是荒地,由上诉人一家开垦后经营管理至2013年修建**高速公路征收止,这一事实有本村民组的村民37人可以证明,该地块不在被上诉人郭**承包的山林范围内,根据郭**在原审开庭时向法庭提交的《山林证》,其地块位于“**”,上诉人所开某的荒地名称叫“大**”,两块地距离有几百米远。郭**的山林被征占是事实,根据2013年10月2日《**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开阳段)征(占)地勘测登记表》《...(本文书还有44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