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深圳市融通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华东公司、徽商银行合肥城隍庙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诉讼中,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4日依据(2018)皖财保2号民事裁定,查封了华东公司名下的证号为漯国用(2009)第****号和第****号土地使用权。因华东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各项义务,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融通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19年2月12日作出(2019)豫执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皖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由该院执行。该院于2019年3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后作出(2019)豫11执****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7月2日,该院做出(2020)豫11执异****号执行裁定,变更工行安阳水冶支行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后工行安阳水冶支行向该院申请恢复执行,该院于2020年8月17日依法恢复执行。该院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2020)豫11执恢****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一、解除对漯河市华**********名下证号为漯国用(2009)第****号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森林湖项目1、2、3、7、8、9、10、1**号楼对应范围土地使用权的查封;二、查封应登记在漯河市华*****...(本文书还有56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