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以下简称“中国邮储银行海南州支行”)与被告措*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邮储银行海南州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邮蓄银行海南州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措*向其偿还借款本金85581.24元,截至2023年12月10日的罚息及复利332.72元;2.依法判令措*向其支付自2023年12月11日起,以借款本金85581.24元为基数,按罚息年利率9.1%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累计产生的罚息为基数,按罚息年利率9.1%计算至罚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复利;3.依法判令措*向其支付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2451元;4.本案所有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均由措*负担。上述金额合计:91564...(本文书还有12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