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喻*诉被告宁乡市玉*******(以下简称“玉潭中小”)、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长沙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1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喻**法定代理人文*、被告玉潭中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人保长沙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喻*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2023年7月17日至2023年8月12日期间治疗费用等各项经济损失29498.65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被告在校学生。案发时,原告就读被告学校四年级。2021年5月17日8时30分左右,原告课余在被告学校足球场健身设施处玩双杠时不慎跌落至地面,导致头部受伤。事后,被告学校老师通知原告家长将其送往宁乡市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视神经挫伤。经治疗一段时间后,病情无明显好转。后原告先后转院至宁乡爱尔眼科医院、湖南省儿童医院、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医院、中国中医科学院眼科医院、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长沙市治未堂中医门诊部、石家庄爱眼眼科医院等医疗机构接受治疗,被诊断为左*视神经萎缩。2022年1月24日,经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喻*外伤后左*视神经损伤,遗留中度视力损...(本文书还有52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