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与被告程**、中国人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被告程**、被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昆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0000元;2.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负担。后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241542.09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4日8时40分许,被告程**驾驶鲁hk××××号小型轿车沿金乡县桃园村东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金乡县金司路段金乡镇桃园路口处,与沿金司路由北向南行驶的胡**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事故,致胡**受伤。经金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程**...(本文书还有37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