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3月1日起以本金100000元按月利率1分5计算至本清息止);2.判决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被系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需要向原告借款,原告在2016年2月29日出借给被告潘**现金100000元,约定月利息1分5,到期还本还息,被告潘**出具有借条。后被告潘**陆续向原告还款60000元,对剩余借款及利息,被告久拖不付。
被告潘**未作答辩。
根据举证、认证及庭审中当...(本文书还有7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