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弘光*********(以下简称弘光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2021)新29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1月4日进行了调查,充分询问和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未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弘光公司主张的**栋a9、b10号商铺2016年至2018年期间的房屋租金,该商铺的合同约定房屋合同期限及免租期为2013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合同期届满后,陈**未再与弘光公司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而继续使用案涉商铺至2019年6月,弘光公司没有提出异议,故双方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为不定期。陈**辩称房租系免交的辩解,对超出合同约定期限的部分,并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实弘光公司承诺其免交租金,对其辩解本院不予采纳,故陈**应当向弘光公司支付2016年至2018年期间的房屋租金。对租金的计算标准,弘光公司提供其他与本案相类似租户的租赁合同,其均按照30元/m2/月收取,故本院对弘光公司主张的按此标准收取租金77,695元(71.94m²×...(本文书还有49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