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林**没有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10月26日20时40分,林**驾驶桂ku****号小型汽车,在112省道39km+500m顺德区大良南国中路客运站对开与欧**驾驶粤e****警号警用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欧**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林**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欧**无责任。
事故发生当天,欧**被送往顺德和平外科医院住院治疗,至同年11月12日出院,共住院17天,出院诊断:1.右胫骨平台后交叉韧带止点骨折;2.左腓骨下端骨折;3.右膝关节半月板裂伤;4.右膝关节后交叉韧带损伤;5.右膝创伤性滑膜炎。出院医嘱:1.保持手术切口干洁,暂避免冲水,定期门诊换药,预防感染,术后14天拆线;2.休息3个月,加强患肢功能锻炼,暂拄拐行走,避免完全负重,每月复查,不适...(本文书还有17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