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辩称:原告是与被告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李**只是被告李**雇请的员工,被告李**与原告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本案的欠款人是被告李**,不是被告李**,故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对被告李**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经质证,对方当事人无异议或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的,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不再一一列举。对其他证据,本院分析如下:
1.被告李**提交的授权委托书、汇牌车**工程工资、材料款结算汇总表及光盘。原告对三性不予确认,该组证据中“李**”的签名扭扭捏捏笔锋不似健康人士所签,结合被告李**于近期中风的情况,可以合理推测该组证据系近期由被告李**、李**两父子串通捏造的,目的是由债务缠身的父亲李*下全部债务;即便真实,也不影响原告系接受被告李**下单向其供货的事实,被告李**与原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至于被告李**与李**之间的内...(本文书还有19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