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波与被告宿州市服*****(以下简称服装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期间,原告刘*波去世,本院变更其妻子张**和女儿刘**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履行双方的《协议书》,补足返还原告房产面积43.64平方(价值20万元);2、案件的诉讼费用判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服装公司为美***小区环境,于2003年5月28日同原告签订《协议书》。《协议书》约定:被告拆迁原告住宅房270平方米;按原位置还住房235平方;拆迁过渡房每月300元,过渡期限超过18个月付双倍过渡费;过渡费计付时间从搬出旧房之日起至...(本文书还有11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