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张**、某某汽车***************(以下简鑫安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祁云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鑫安保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张**赔偿原医疗费8954.6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000.00元、护理费13500.00元、营养费1800.00元、伤残赔偿金39267.90元、鉴定费406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0元、交通费1500.00元、其他费用1000.00元,合计75782.50元;2、判决被告鑫安保险承担保险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6月11日15时20分许,原告步行途经平泉市××镇××路信用联社门前路段时,被被告张**驾驶的冀hn××**小型轿车撞到受伤。随后被送往平泉市某某救治。经平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本文书还有31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