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杨**、杨**、刘**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三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五金价值49031元(足金手镯2个、足金项链1个、足金戒指1个、5g足金耳饰1个、足金和田玉坠1个);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订婚时所给付的各类礼金共计26600元;3.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7月13日,原告与杨**经亲戚介绍认识,后确定恋爱关系及交往半年后,于2024年1月26日举行订婚仪式,原告在订婚时向被告交付五金(足金手镯2个、足金项链1个、足金戒指1个、5g足金耳饰1个、足金和田玉坠1个)及桌面前10000元,开瓶钱2000元,并向被告给付各...(本文书还有19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