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阮**、阮**与资兴市唐*************(以下简称新屋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第一次审理,原告阮**、阮**的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阮**、被告新屋组的负责人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后因案情复杂,于2021年6月25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21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第二次审理,原告阮**及其与原告阮**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阮**、被告新屋组的负责人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阮**、阮**向本院提出诉讼诉状的请求为: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独生子女征收补偿款5400元(按30%补足)。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阮**2009年8月**日出...(本文书还有26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