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辛**、庞**、第三人博爱县金********(以下简称张茹集卫生院)共有纠纷—案,本院于2023年10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辛**及其被告辛**、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博爱县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第三人支付原告应得庞某死亡赔偿金320554.5元及被抚养人生活费24706.5元,共计34526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为:死亡赔偿金316080元、被抚养生活费39232元,总额342234.5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儿子庞**第三人处职工,2022年12月2日下午2点左右,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按...(本文书还有18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