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龙泉******(以下简称龙泉宾馆)与被告张*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泉宾馆法定代表人孙**、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龙泉宾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我公司无需支付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72548.09元。事实与理由:张*原是我公司的成本核算员,在2020年9月-10月酒店“安佳大黄油”采购事故中,未能第一时间发现并上报成本异常,履行餐饮食品成本核算及监督职责不力,导致“安佳大黄油”以极端异常价格5次入账,导致9月、10月份成本率失真,工作严重失职,属于严重违纪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我公司依法与张*解除劳动关系。但是,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中,裁决我公司支付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72548...(本文书还有19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