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化学有***(以下简称某化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24)宁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审查并询问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证据进行核对,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本案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化学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24)宁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2.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某化学有***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于2024年7月15日形成,此决议未明确利润分配的具体时间和分配方案,公司章程对此亦无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决议后,董事会应当在...(本文书还有37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