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郗**与被告北京昊瑞********(以下简称昊瑞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郭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昊瑞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双方之间签订的《经营权转让合约》于2021年2月23日解除;2.判令昊瑞公司返还并赔偿收取的经营权转让款916834元、广告费70000元及违约金6447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19日,郗**与昊瑞公司签订《经营权转让合约》,约定昊瑞公司已经合法取得了北京市朝阳区慧忠里**楼洛克时代大厦(以下简称洛克大厦)b**层共计8542.14平方米的产权。郗**购买洛克大厦**层**号(以下简称173号区位)、洛克大厦**层**号(以下简称174号区位)20年经营权,经营权到期后,昊瑞公司承诺按合同条件续租12年,届时双方不再签署新合同;昊瑞公司迟延交付涉租区位,则应每...(本文书还有23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