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1)、广西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2)与罗**、某某股份****(以下简称某某公司3)劳动合同纠纷两案,因某某公司1、某某公司2对佛顺劳人仲案字(2024)****号仲裁裁决书均不服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决定将两案合并审理。案件依法由审判员李*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24年11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某某公司1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原告某某公司2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岑*及李**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认定。
一、2024年5月16日,被告向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1.确认被告与两原告及第三人自2023年6月7日至2024年3月20日存在劳动关系;2.两原告及第三人向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54898.66元;3.两原告及第三人向被告支付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20日期间的工资4141元;4.两原告及第三人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874元二、2024年7月8日,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佛...(本文书还有46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