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七里河区*******(以下简称宏信租赁部)与被告甘肃某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信租赁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邓**,被告某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被告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宏信租赁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赁费1138900.57元、维修费92642.6元、整单打包费16587.5元、整单清理费5880元,合计1254010.67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截止2023年8月14日的违约金200000元,以及自2023年8月15日至全部款项付清时止的违约金,以1254010.6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未归还的租赁设备(详见清单),并支付自2023年8月1日至该赔偿款全部付清时止的租金,按照每日230.06元的标准计算;4.被告无法退还剩余租赁设备,则请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设备丢失损害赔偿款118365元,并支付自2023年8月1日至该赔偿款全部付清时止的租金,按照每日230.06元的标准计算;5.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80000元。暂计1652375.67元;6.依法判令被告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险服务费等其他一切费用。事实与理由:2022年5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租材料,用于甘肃路桥傅*窑至苦水公路二标段二工区南互通项目现绕梁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提供了租赁设备,双方亦对每月租金进行结算,截止目前,总计产生租金1428900.57元,尚欠租金及违约金1572375.27元,并且被告对部分租赁设备仍未归还,现付款期限已至,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某甲...(本文书还有72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