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与被告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2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56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21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银行卡、支**、花呗等多次转账借款给被告。后被告分别于2021年2月1日向原告具下一张32万元的借条,于2021年3月2日具下一张借款10.5万元和一张借款4万元的借条,于2021年3月3日具下一张欠款19万元的欠条,共计四张借条,总计借款为65.5万元。被告从原告处借款之后,被告未按时...(本文书还有18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