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廖**、李**、四川润正********(以下简称润正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新法院)(2020)川019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作出(2021)川01民申****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再审申请人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被申请人廖**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申请人李**、被申请人润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淳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再审请求:1.撤销高新法院(2020)川0191民初****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判决驳回廖**要求刘*支付工程履约保证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刘*是受润正公司的指派到简阳市项目部(以下简称案涉项目)工作并担任项目经理,在润正公司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故刘*以润正公司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润正公司发生效力,应由润正公司承担相应责任。二、一审程序违法。刘*未收到开庭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一审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
廖**辩称,一、一审法院采取电话、邮寄、公告方式向刘*送达相关文法律书,程序合法。二、刘*、李**收取了廖**保证金50000元,但案涉项目并未实际施工。在再审复查中,各方当事人对刘*与李**之间系合伙关系,刘*、李**借用润正公司资质承揽案涉工程的事实进行了确认,因此,刘*、李**及润正公司应对退还保证金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三、在一...(本文书还有59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