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陕西鑫方*********(以下简称鑫方盛公司)与被告兴润建设******(以下简称兴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9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鑫方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兴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通过互联网法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鑫方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货款1133675.42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133675.42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5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原告按合同约定提供了货物,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至今仍欠原告货款1133675.42元,被告一直推诿拒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
被告兴润公司辩称,一、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本案中,汤明雷出具的《企业对账函》、《送货清单》从未向被告兴润建设公司提交过或告知过,被告兴润建设公司有理由怀疑其签字的真实性以及形成时间,因此,为了查明供货事...(本文书还有33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