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莆田市恒*********(下称恒良公司)、林**与被告中国太平******************(下称莆田太保)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2021年12月16日,2022年4月7日,本院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及原告恒良公司、林**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杨**,被告莆田太保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证人张某1、林某1、陈*1、林某2、魏*、张某2、李*、陈*2到庭参加了诉讼。案件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恒良公司、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恒良公...(本文书还有104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