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青海宣欧********(以下简称宣欧建筑公司)因与上诉人大柴旦星**********(以下简称星星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2024)青289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独任制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宣欧建筑公司上诉请求:1.维持(2024)青289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五项;撤销第六、七、八项判项;变更第三项、第四项,并改判以2884746.68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6日起按起息日3.85%的四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905778.4元(暂计算至2023年10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改判被上诉人按100%承担律师费及交通费;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一、一审判决对欠款工程款的利息计算时间的事实认定与在案证据不符;对违约金酌情核减的法律适用存在错误。1.有约从约。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大柴旦希岸酒店及地中海酒店整体装修项*酒店装修合同》第4.4条工程款支付方式及时间4....(本文书还有184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