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管*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严慧慧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2022年8月30日至2022年10月13日,本院根据被告的申请,委托宁波市信驰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号车辆因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2022年10月19日,本院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告中国人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管*诉请: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84828元。事实和理由:2022年5月13日19时08分,原告指定的驾驶人柳*川驾驶×××号车辆在象西线行驶至下畈王*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经宁海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柳*川负全部责任。原告是×××号车辆的所有人,并在被告处投保机动车损失险,保险期间为2022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22日。原告为维修车辆花费...(本文书还有12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