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杨**、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杨**、被告人民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杨**赔偿原告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各项损失(详见附表)153366.86元;2.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人民保险公司辩称,粤eh××××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及含不计免赔的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人民保险公司已垫付...(本文书还有18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