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与被告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原告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某**与被告石**于2023年6月21日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2.判令被告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4516.45元、利息(包含罚息、复利)651.42元,合计55167.87元(以上本金及利息截止日为2025年2月14日),并自2025年2月15日起,按《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某**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石**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石**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如下:
一、贷款合同成立及生效情况:...(本文书还有18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