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俞*诉被告江*融旺********(以下简称:融旺商业公司)、江*省融**********(以下简称:融旺地产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俞*、被告融旺商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融旺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俞*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融旺商业公司、融旺地产公司立即支付尚欠委托经营收益款121181元(暂自从2020年4月1日计算至2022年6月30日,如开庭时间后于2022年6月30日则计算至开庭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2年2月16日,原告与被告一、二分别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抚州融旺国际公馆商铺委托经营协议书》,原告购买位于抚州市××道××号××号××号房,单价分别为15454.3元、17087.72元,总金额为326302元、291209元,原告将该商铺委托被告一经营,委托经营期限为三个阶段,每五年一个委托经营年限,至2028年10月27日止。原告收益为第一个委托经营年限每年按照实际房款6%收益,第二个委托经营年限按照实际房款8%收益(2018年10月28日至2023年10月27日),第三个委托经营年限每年按照实际房款10%收益。2016年4月30日,原告与被告又签订了《抚州“融旺国际公馆”商铺补充协议》,调整了经实测的委托经营面积分别为21.43平方、17.3平方。合。
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全部的合同义务,被告此前也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但自2020年2月开始,被告一就没有支付委托经营收益,虽经原告及其他业主的多方催讨,被告仍不付款。被告一与被告二为关联公司,原告在与被告一、二签订合同前,被告二在售房宣传广告中明确“融旺商业中心产权商铺实行15年统一经营计划,平均8%稳定收益,让大品牌为你打工,只要你做甩手房东,省心省力……”,该广告依法应当认定为对购房者的...(本文书还有75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