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朝阳xx****(以下简称沐x公司)与被告金华xx********(以下简称飞x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由辽宁省朝阳市xx区人民法院移送本院。本院于2024年12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沐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被告飞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江xx、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沐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货物运输委托合同》;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0000元(以下货币未特别指明均为人民币)。庭审中,沐x公司撤回第1项诉请,变更第2项诉请为抵消欠被告的运费41512元后,赔偿原告损失25048元。事实与理由:2024年4月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货物运输委托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快件运输代理服务,将原告交付的快件及时、安全的运输至原告指定目的地,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7笔订单未签收、14笔订单超时、20笔订单延期发货,这41笔订单的赔偿数额为...(本文书还有38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