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1(以下简称某**1)因与被上诉人某**2(以下简称某**2)、原审第三人某**3(以下简称某**3)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25)京010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1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某**2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审第三人某**3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1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25)京0109民初****号民事判决,裁定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案件受理费由某**2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某**1提交的审计报告不足以证明其与某**3财产独立,判决驳回某**1的诉讼请求,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某**1已充分举证证明其与某**3财产独立。首先,某**1提交了某**3和某**12017年至2023年审计报告。审计报告足以证明某**1、某**3有各自独立的会计账簿、凭证,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某**3每一年度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和现金流程,且2021年、2022年、2023年审计报告均明确载明“公司就其与控股股东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严格分开,不存...(本文书还有51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