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周*、王**、李**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被告周*、王**、李**飞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周*、王**、李**飞支付装修款121000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原告刘**为被告周*、王**、李**飞合伙经营的办公场所进行了装修,装修款共计136000元。周*、王**、李**飞仅支付装修款15000元,剩余款项至今未付。
周*辩称,原告装修属实,但双方口头约定装修款不能超过65000元,且该款项已结清。
王**、李**飞辩称,二人系周*朋友,原告将二人列为本案被告,系诉讼主体错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本文书还有19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