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支**因与被上诉人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2024)赣01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新的理由,通过阅卷、询问当事人等方式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支**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上诉人无需支付20万元“利润分红”;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案涉项目整体工程造价为174万元,总工程款2084592元,含总税金239820.32元。案涉工程施工合同主体双方对上述费用没有异议,并经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作出判决[案号:(2024)赣0521民初****号]。截至目前,除去税金上诉人共收到工程款1844771.68元,减去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借款用于投资案涉项目的21.8万元,被上诉人多转的工程款10万元,被上诉人代发工人工资的14万元,实际总工程款仅有1386380.68元,与整体造价174万相差甚远,整个项目都处于亏损状态。根据案涉《钢结构厂棚施工合同》,工程面积暂定6000㎡,工程造价为290元/㎡,即整体工程造价为174万元,专票税金双方各摊一半。案涉工程于2022年6月竣工,因工程款一直拖欠,2024年3月5日,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实际施工人)与施工合同发包方新余市某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就案涉施工合同纠纷开庭审理,确认案涉项目工程款总额为2084592元,含全部税金239820.32元。截止至2024年9月5日,上诉人总共到工程款1844380.6...(本文书还有61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