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与被告佛山市某****(以下简称某公司)、第三人中国某有**********(以下简称某三水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2月5日、2025年1月3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被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第三人某三水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法解除;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购买本案商品房的首付款253787元;3.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房贷未还完部分,金额为539211元;4.判令被告偿还原告2022年2月7日至今已还的房贷本金(20788元)+利息(71919元)合计92707元;5.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已交的商品房物业维修基金8137元,签署买卖合同的代理费600元;6.判令被告按原告已付房款的4.35%年利率给付利息37681元;7.判令被告按照全部房价的3%支付违约金24413元给原告;8.判令被告偿还原告2024年8月至2024年12月损失的房贷利息共计9140元,如果被告继续拖...(本文书还有44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