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社区居委会辩称,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1)某某社区居委会作为合村并居后的新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承接了原村集体组织的土地所有权,是案涉林地和水圳征收补偿款的合法所有权人,某某村民小组无权要求案涉的补偿款归其所有。案涉林地补偿款属于新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村民所有。现原料坑村集体要求分配案涉林地补偿款不合法,其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某某村民小组承认案涉水圳是历史自然形成的,只是后续进行了修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历史形成的水利设施,其所有权一般归属于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鉴于案涉水圳已依法登记在某某社区居委会名下,且某某村民小组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对水圳拥有所有权,案涉水圳的征收补偿款应归某某社区居委会所有。(2)某某社区居委会收到土地补偿费后的分配问题,属于村民自治范畴,某某社区居委会有责任妥善管理和合理分配案涉征收补偿款。鉴于某某社区居委会是由原多个村集体合并而成,原村集体的生产资料一并归入某某社区居委会名下。因此,某某社区居委会有责任妥善管理和合理分配案涉林地征收补偿款。自某某社区居委会收到林地征收补偿款后,已经累计支出了940余...(本文书还有33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