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与理由: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的股东,被申请人于1993年5月25日成立,注册资金为500万元,从事磁记录产品、建筑材料、装饰装潢、机电一体化产品、电子通讯产品、五金化工、高新技术、项目开发和咨询等业务,股东由申请人、龙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健公司)、华贤昌联合公司(以下简称华贤昌公司)组成,分别占被申请人54%、46%、0%的股份,经营期限为10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1998年11月5日,被申请人因未参加1996-1997年度年检,被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但至今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系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公司在出现法定解散事由后十五日内,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自行清算,但被申请人自1998年11月5日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因股东之间未达成一致,至今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且...(本文书还有19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