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王**、王**、王**诉被告郝**、郭*、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王**、王**、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被告郝**、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王**、王**、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车损等各项损失共计530009.36元。二、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5年1月10日13时19分,王**驾驶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路××路××号线杆处向南左转弯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郝**驾驶的冀aj××**轻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王**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本文书还有26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