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宣汉县亿*******(以下简称宣汉亿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2)皖13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宣汉亿达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宣汉亿达公司的一审全部诉求。2.案件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等均由陈*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认定:“宣汉亿达公司(乙方)与案外人无锡兴达泡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甲方)签订《苯乙烯运输合同》……合同签订后,宣汉亿达公司派其工作人员陈*负责相关对接工作,并按月支付陈*工资5000元。2022年3月,陈*离职,宣汉亿达公司另委派他人接替陈*的工作”。该认定没有事实依据,是偏听偏信的结果,实属错误。1.宣汉亿达公司系物流运输公司,同案外人签订《苯乙烯运输合同》是公司的业务范围,实际上宣汉亿达公司同数十家实体企业存在运...(本文书还有38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