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黄**与被上诉人儋州市自*******(以下简称市资规局)、儋州市人***(以下简称市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纠纷一案,因不服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琼9701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何**、被上诉人市自规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时*、被上诉人市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行政行为:2020年4月22日,市自规局作出儋自然资(林)罚决字[2020]第003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2020]第003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8年11月10日,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在位于儋州市光村镇泊潮居委会新村林地挖掉公益林木麻黄树和平整土地致使公益林地被毁。经海南省森林资源司法技术鉴定中心鉴定,被毁林木地块在ⅱ级规划保护林地,面积2.19亩(合1460平方米)。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依据《海南省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和《海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基准》的相关规定,对黄**处以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3个月内限期恢复林地原状;2.按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本文书还有52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