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以下简称某**)与被告王**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其垫付给中国某有限公司某分行的理赔款273999.93元;2.判令被告支付2023年4月17日至2023年7月6日赔偿等待期的保险费6842.77元;3.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理赔款和未付保险费之和280842.7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2022年11月16日,被告在我司投保了《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一份,约定由我司对被告在中国某有限公司南京某支行(以下简称某银行某支行)申请信用贷款提供保证保险。2022...(本文书还有21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