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与被告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4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145.70元,罚息3347.25元(罚息按照借款年利率6.3%上浮50%,从2019年9月6日暂计至2022年5月18日,此后罚息按照借款合同编号******828《中国某某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5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快贷业务,并通过某行电子渠道与原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45****828的《中国某某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额度200...(本文书还有13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