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资45000元,并从2022年8月3日起按lpr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原告接受被告的雇佣,在湖北省宜昌市江南公墓工地从事库房管理工作,约定年工资为10万元。2018年腊月26日原告离开工地时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65000元。2019年2月4日,被告支付原告20000元。在原告的再三催促下,被告于2021年1月4日在微信上为原告出具了欠原告工资45000元的欠条。欠条出具后,被告没有再向原告支付过工资,原告多次催被告支付...(本文书还有11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