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申通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2005年,上海地铁建设有限公司重组并入上海申通集团有限公司,原上海申通集团有限公司于2005年9月1日更名为申通公司,承继上海地铁建设有限公司的权利和义务。(2022)沪03民终****号民事判决并未认定相关协议违反法律法规和安置补偿政策,也未认定触犯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规定,更未认定无效。根据《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第一条,被诉补偿安置协议的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制土地,应当适用该规定进行补偿安置。《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系根据《实施细则》制定的。根据《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拆迁人委托的上海金虹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虹公司)具有市房地资源局核准的房屋拆迁估价资格,分户报告单合法有效,据此签订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否定效力没有法律依据、事实依据。根据《关于核发明珠线二期工程基地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通知》(以下简称许可证通知)和房屋拆迁许可证,涉案房屋在拆迁范围内。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宣传提纲明确告知补偿安置方案...(本文书还有30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