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李**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医学*******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22)陕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及其李**、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张**,被上诉人西安医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李**、李**的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22)陕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依法对被上诉人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等进行重新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作出裁判;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对于陈*因外伤在被上诉人医院入院前后右下肢是否已经形成血栓,如何形成血栓,如何查出血栓病灶,怎样按照医疗规范采取医疗防治措施并对症下药?是否对上述情况存在漏诊、误诊的医疗过错未予以考虑,却径直采信错误的鉴定意见作为裁判依据,导致判决错误。2.陈*于2021年9月26日因右膝外伤入院后,被上诉人对其外伤未做任何诊断,即作出了右膝骨性关节炎和急性滑膜炎的诊断治疗。就客观事实而言,陈*右下肢的血栓绝非短时间就能形成的,而陈*住院共10天(9月26日至10月5日),居家治疗20天(...(本文书还有5205字未显示)